安徽省2023年普通高考温馨提示(四)


来源:启航家教网 日期:2023/06/10

  亲爱的同学们,一年一度的高考即将到来,你们也将迎来人生中重要的一次考试。伏身窗前十余载,破茧向天搏一击,在这两天时间里,你们即将书写梦想与未来。在漫漫人生中,大大小小的考试成千上万,高考也只是其中的一次“大测验”。但请记得所有“考试”,都要诚信为本。我们真诚地提醒每位考生,违纪、作弊等行为不但会面临成绩取消、名誉受损,而且还会留下诚信的污点,严重的还可能涉及违法犯罪,所以千万不要冒险逾越。为此,我们带大家了解一下《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刑法》中有关考试违纪、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处罚措施。


  一、以下行为属于考试违纪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如果有以下9种行为的,属于考试违纪。考试违纪将会被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请考生一定注意、避免发生。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以下行为属于考试作弊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如果有下列14种行为的,属于考试作弊。考试作弊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均无效。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十)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十一)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十二)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十三)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十四)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请注意:考试违规违纪将会被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系统》,将对今后升学和就业产生重要影响。考生在考试前都签署了诚信考试承诺书,希望考生遵规守纪,共同维护考试公平。


  三、以下行为将受到严肃处理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如果有以下5种行为的,将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四、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五、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六、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明确了与考试相关的4种违法犯罪行为:


  (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特别提醒,今年考生在进入考点时须通过智能安检门进行违规物品检查,严禁携带手机等无线通讯传输设备进入考点。同时我省将继续采取考试全程实时视频监控、金属探测、身份识别、无线信号屏蔽等科技手段严防考试违规作弊行为。


  考生要充分认识到高考作为国家教育考试的权威性,确保公平、公正是其根本要求,要认识到考试违纪作弊和考试违法的严重后果。近年来,个别人员发布“占坑贴”等涉考虚假信息,贩卖制造焦虑,一些不法分子在社会和网络上散布“助考保过”“绝密考题”“买分换卷”等各种谣言,甚至实施诈骗、诱导考生进行考试作弊,严重影响考试秩序。在此郑重提醒广大考生和家长,务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做到遵纪守法、从容备考、诚信考试,发挥出自己的真实水平,努力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


编辑者:合肥家教合肥家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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